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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 色 农 业 产 业 示 范 基 地 发 展 网
China Green Agricultural Industry Demonstration Base Development Website
工信部联通装〔2023〕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交通、商务、能源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现将《汽车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2023—2024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海关总署金融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2023年8月25日附件:汽车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2023—2024年)...
自然资发〔2023〕1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财政局:依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有关规定,现就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非油气矿产(不含稀土、放射性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主要依据矿业权面积,综合考虑成矿条件、勘查程度等...
银发〔2023〕170号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积极应对洪涝、地质灾害,帮助受灾群众和企业恢复生产生活,维护灾区经济社会稳定,现就做好金融支持防汛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大防汛救灾和灾后重建重点领域信贷投放(一)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基础设施修缮重建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对受灾情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倾斜信贷资源,加大各类信贷投放力度。对受灾区域道路通...
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各交易所,各下属单位,各协会,会内各部门: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打造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主阵地,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建设中国特色现代资本市场的重要任务。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正式运行以来,创新型中小企业快速集聚,市场功能稳步发挥。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是北交所规模发展攻坚期、功能完善关键期、层层互动深化期、生态培育巩固期。为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农业农村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司法行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和法律服务机构在服务乡村振兴工作中的职能作用,推进“乡村振兴 法治同行”活动常态化、长效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常态化开展“乡村振兴 法治同行”活动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贯彻落实事项公告如下:一、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50%扣除。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
2023年8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2号公布 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的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上述企业...
农办渔〔2023〕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渔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经报国务院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 电子证照 渔业捞许可证》(C 0228—2023)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联系电话:010-59192992农业农村部办公厅2023年8月28日附件:C0228-...
教体艺厅函〔2023〕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重要指示精神,推动各地全面落实《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光明行动工作方案(2021—2025年)》《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全国综合防控儿童青...
国发〔2023〕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减轻家庭生育养育和赡养老人的支出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提高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三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