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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乡镇企业协会绿色低碳产业发展委员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09日10:51:26 点击次数:164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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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乡镇企业协会绿色低碳产业发展委员会,英文名称为:Green and Low-Carbon Industry Development Committee of China Association of Township Enterprises,缩写GLIC。

第二条  为进一步促进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优化,绿色产业比重提升,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更加完善,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生产体系、流通体系、消费体系初步形成,成立中国乡镇企业协会绿色低碳产业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绿发委”)。

第三条  绿发委是由全国绿色低碳、清洁生产、污染物排放等领域的相关企业负责人、行业协会负责人、科研工作者以及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知名学者等组成的行业组织。

第四条  绿发委为中国乡镇企业协会分支机构,在中国乡镇企业协会及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主要业务范围

 

第五条  绿发委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关注国内外绿色产业、低碳行业领域的最新动态,对重大课题进行学术研究,为政府出台宏观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协调行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共赢。

(三)社会组织参与或推动实施绿色低碳产业项目,如节能降碳项目,促进绿色低碳产业的发展 。

(四)通过组织各类活动、研讨会、论坛等形式,提高公众对绿色低碳产业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社会各界的环保意识和参与度

(五)参与农业农村部等政府部门的低碳、绿色产业规划及相关指导。

(六)支持绿色低碳技术的研发,推广先进的绿色低碳技术和解决方案,帮助传统产业实现绿色转型 。

(七)社会组织通过慈善和公益资金投入,支持绿色低碳产业相关项目和活动,同时也可能参与筹资活动以支持绿色低碳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八)针对会员企业需求提供相关个性化服务。

(九)促进不同行业和领域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形成跨界合作,推动产业整体向绿色、低碳、环保方向发展 。

(十)动员社区力量,参与到绿色低碳生活方式的实践中,如垃圾分类、节能减排等。

(十一)参与环境治理工作,推动解决环境问题,提升生态系统的多样性、稳定性和持续性

(十二)向有关部门提出绿色低碳行业发展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产生

 

第六条  绿发委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第七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担任。

第八条  绿发委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设在理事长单位。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绿发委工作会议,秘书长受理事长委托,可召集和主持绿发委会议。

第十条  绿发委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员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十一条  秘书长主持绿发委日常工作。 

 

 

第五章 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条件

(一)国内外业内企业法人、科研院校学术带头人、行业协会负责人、投融资企业管理者等。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本行业的最新技术及发展动态,有较强的调研、分析、评价能力;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有较大成就和突出贡献。

(三)年龄原则上一般不超过63岁,身体健康。

第十三条  成为会员的程序

(一)填报申请表。

(二)秘书长办公会审定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四条  会员实行自愿加入制,根据会员性质每年度适当收取会员费。

第十五条  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绿发委的会议、活动和研究项目。

(三)对绿发委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获取绿发委会刊、行业报告等相关资料,优先在绿发委会刊及绿发委官网上发表文章。

(五)根据绿发委推荐,参与相关政府部门产业课题、规划等项目。

第十六条  会员的义务

(一)关心绿发委的工作,维护绿发委的信誉和形象。

(二)承担绿发委委托的工作任务。

(三)宣传推介绿发委。

(四)为绿发委争取课题及研究项目,会员企业的行业调研委托绿发委完成。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中国乡镇企业协会绿色低碳产业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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