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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 公安部关于开展2024年黄河禁渔期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26日14:12:10 点击次数:252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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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甘肃、青海、宁夏等省(自治区)农业农村(农牧)厅、公安厅(局):

为切实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保护黄河流域水生生物资源,维护黄河禁渔期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有关要求,农业农村部、公安部决定自2024年4月1日至7月31日开展黄河禁渔期专项执法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考虑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部署,按照《“中国渔政亮剑2024”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要求,以高质量发展、高水平保护、高效能治理为总要求,以破解危害渔业发展的顽瘴痼疾为导向,聚焦主要任务、关键区域、重点对象,强化全时管控、全域覆盖、全环节监管,严厉打击违反黄河禁渔期制度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黄河禁渔期秩序良好稳定,黄河水生生物资源得到休养生息。

二、主要任务

(一)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紧抓群众举报多、反映强烈的重点区域,紧扣禁渔期前后、节假日等非法捕捞多发频发时段,紧盯近年因违法捕捞被处罚的重点人员和渔船,采取常态巡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执法模式,分片包干、蹲守驻点,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查处违反禁渔期、禁渔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打击涉渔“三无”船筏偷捕、“绝户网”、“电毒炸”等严重违法行为。加强行刑衔接,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加强与检察机关协作配合,强化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损害赔偿。

(二)实施流域分段管控。在实行全年禁渔的黄河河源区和上游水域,要围绕土著鱼类资源管护,织密常态化巡护网络,强化重要物种种质资源及其关键栖息地保护,群防群治、打击偷捕,有力保护水生生物资源。中游和下游水域禁渔期间,要聚焦重点水域开展不定期巡查、昼夜巡查,做好河湖库区应休渔船管控,重点盯防潜水电鱼、无人机偷捕等新型非法捕捞活动。黄河下游三角洲、入海口等河海交汇区域,要做好黄河禁渔期制度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有效衔接,严防海上渔船逆流而上,重点打击在禁渔期泵吸贝类、偷捕螃蟹、锚鱼电鱼等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河口洄游性鱼类、滨海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环境。

(三)加强市场销售监管。积极配合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对水产市场、餐饮场所等重点区域的执法监管,严厉打击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制售野生鱼菜肴等扰乱禁渔秩序行为。同时,顺藤摸瓜、循线深挖,通过销售端溯源倒查非法水产品来源,斩断“捕、运、销”黑色利益链。

(四)强化垂钓监管。因地制宜、多措并举加强对垂钓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岸线巡查,严厉打击“泥鳅党”、“海竿阵”、“可视锚鱼”等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禁用钓具钓法,防止以休闲垂钓为名从事非法捕捞生产作业。以休闲为目的的垂钓行为不列入执法查处范围,地方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黄河禁渔期制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确立的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制度,对于保护水生生物资源、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沿黄各地渔业渔政和公安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联动协作,结合职责任务和辖区工作实际,抓紧细化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确保责任到人、任务到岗。农业农村部渔政保障中心要强化统筹协调,督促任务落实,有序对黄河禁渔期制度实施效果开展调查评估。

(二)深化执法协作。各级渔业渔政和公安部门要加强执法联动,建立健全信息互通、情报共享、执法合作等机制。强化与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沟通协调,推动实施部门联合执法、联合办案。地区间要加强区域联防,强化交界水域的执法巡查,确保执法监管不留死角。农业农村部将继续组织沿黄9省(自治区)开展省际间交叉执法检查,并邀请媒体全程跟踪监督报道。

(三)强化支撑保障。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渔政执法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渔政执法装备配备指导标准》等有关要求,加强渔政执法队伍建设,按照水域特点和执法任务量,加大执法力量,确保事人相配、任务明确、责任到人。统筹用好现有渔业发展支持政策及相关资金,开展渔政执法船艇码头等装备配备及运维。

(四)加大宣传引导。执法普法同时开展,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黄河禁渔期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强化以案释法、以案说法、以案普法,加大对大案要案的曝光力度,提高法律震慑力。用好社会监督,发挥好渔政执法举报受理平台(010-59191110)和公安报警平台作用,及时受理核查群众举报信息,做到有举必查、查实必究。

各地渔业渔政和公安部门要按照“中国渔政亮剑2024”系列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及时上报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和典型案件办理情况,随时报送重特大案件或紧急突发情况。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张 宇  010-59192927

公安部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  卢咿静  010-66261264

农业农村部渔政保障中心   钟 晶  021-62688825

                 

 

                                         农业农村部  公安部

                                                                                              2024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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