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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质量基础设施集成服务基地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08日10:23:49 点击次数:319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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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监质函〔2024〕1号

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四川省、青海省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

为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关于加快构建高水平质量基础设施、创建质量基础设施集成服务基地的部署要求,鼓励支持地方探索质量基础设施服务的新理念、新思路、新举措,进一步提升质量基础设施服务效能,经各地推荐、专家评审和综合遴选,现确定国家质量基础设施集成服务基地(以下简称集成服务基地)试点名单并公布附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目标

试点工作要紧紧围绕《质量强国建设纲要》部署要求,以优化服务、提高效率、辐射带动为导向,加强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要素统筹建设与协同服务,推进技术、信息、人才、设备等向社会开放共享,探索建立健全高效实用、要素融合、便利快捷的质量基础设施集成服务新机制、新模式,增强质量技术能力,提升综合服务效能。

二、试点项目分类

(一)产业型集成服务基地。主要面向当地或周边特色产业、优势产业和急需发展产业,统筹运用质量基础设施相关要素资源,推动解决产业发展特别是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提升中的重点质量技术问题,推动产业质量竞争力提高和产业链供应链质量联动提升。服务范围可辐射拓展至全国相关产业领域。

(二)区域型集成服务基地。主要面向所在地区以及周边城镇群、都市圈、区域一体化的发展需求,针对性加强质量基础设施能力建设,加强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方法推广应用,提供质量基础设施要素融合集成服务,支持中小微企业质量升级,助力区域创新能力、产业竞争力、发展能级提升。

三、有关工作要求

试点项目牵头承担单位要会同参与单位科学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做到路径清晰、任务明确、特色突出,在质量基础设施集成服务路径方法上大胆探索,勇于创新,争取形成效益突出、可复制推广的典型经验。试点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在政策指导、资源共享、技术机构支援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鼓励试点所在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支持试点建设的政策措施。

试点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和试点单位要加强协作配合,边试点、边建设、边总结、边推广,做好社会宣传引导,打造质量技术服务品牌,扩大试点项目知晓度,方便社会各方获得高效服务。

试点时间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请试点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7月15日前将试点总体情况、取得成效、典型经验做法及有关意见建议形成报告报送总局(质量发展局)。

总局将加强对试点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总结梳理,及时将试点成果转化为加强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和服务的政策措施,对典型案例经验加强宣传推广,对成效突出有关单位予以激励支持。

附件:国家质量基础设施集成服务基地试点项目名单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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