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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全面推行标准化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18日11:17:15 点击次数:228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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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发﹝2023﹞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部属有关单位:

近年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决策部署,加快推动实施《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积极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在提升公共服务能力水平、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巩固试点成果,推广典型经验,以标准化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现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进一步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全面推行标准化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完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加快实施《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部署要求,积极回应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对高质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期盼,充分发挥标准化的基础支撑和创新引领作用,通过全面推行标准化不断提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水平,为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作出贡献。

(二)工作目标。到“十四五”期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标准化工作体制机制构建形成,配套政策制度基本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基本公共服务标准规范体系全面建立,实现业务全覆盖、地域全覆盖、服务对象全覆盖,标准统一程度和区域协同水平明显提高。各类标准得到普及应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的支撑作用明显增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硬件建设、服务提供、内部管理、考核评价、风险防控等方面有标可依。标准化与信息化、数字化紧密融合、相互促进。《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得到全面有效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和服务对象满意度明显提高,标准化对构建“覆盖全民、城乡一体、均等可及、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促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三)基本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以人民群众满意为“第一标准”,以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为民生保障的底线标准,将标准化作为提升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的重要抓手,不断扩大服务对象、提高服务标准,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坚持服务中心。将标准化工作置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全局中谋划推进,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重大改革、重点任务和重要工作需求为导向,切实发挥标准化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心工作的基础支撑作用。

坚持均衡可及。牢牢把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加强全系统标准化工作的统筹谋划、区域协同、均衡发展,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强化服务可及性,确保服务普惠达标。

坚持改革创新。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树牢标准化理念,及时更新落实标准,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充分发挥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标准化工作中的创造性,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顶层设计。贯彻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标准化顶层设计,突出标准化引领作用,做好标准化制度设计、政策制定、体系优化、能力提升等工作。强化标准化与国家重大战略部署的衔接,准确把握推动高质量发展、实现共同富裕、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等对标准化的需求,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标准化发展重点方向和重大举措。加强标准化基础性、理论性和前瞻性研究,统筹谋划标准化发展路径,对标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研究标准化工作分阶段目标任务、主要指标、政策措施等,做好制度和政策储备。

(二)健全标准体系。依据《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标准体系》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按照“全面覆盖、完整实用”的原则,科学构建标准体系框架。梳理已有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补充细化地方标准和内部标准,制定标准体系表,形成国家、行业、地方和内部标准规范有机衔接的完整体系。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充分吸收借鉴试点成果,加快构建本地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为标准制定实施提供基本遵循。

(三)加快标准制定。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加快制定出台急需短缺标准。鼓励将适用性强、实施效果好的地方标准上升为国家、行业标准,提升标准层次,提高标准统一程度。加快地方标准和内部标准规范研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清单》,逐项编制服务指南和操作规程,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简化办事材料、强化协同共享。结合地方实际,以服务半径和服务人口为基本依据,制定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场地环境、设施设备和人员配备等基础标准,保障服务机构高效运转。

(四)完善政策标准。对照《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老有所养、优军服务保障等方面的要求,按照保基本、全覆盖、可持续的原则,制定与服务事项配套的政策待遇标准。国家有统一标准的项目,按照不低于国家标准执行。国家暂无统一标准的项目,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和地方实际情况明确本地区标准,保障人民群众应享受的服务“应有尽有、承诺必达”,应享受的待遇“应发尽发、应保尽保”。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状况和财政负担能力的基础上,对基本公共服务标准范围和保障水平进行常态化动态调整,切实兜牢民生底线。

(五)强化标准实施。按照领域全覆盖、地域全覆盖、服务对象全覆盖的要求,在本地区各级各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全面开展标准实施工作。通过标准实施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规范服务行为、落实支出责任、提高服务质量。坚持标准化和信息化、数字化一体谋划、一体推进,及时将标准成果融入信息化、数字化建设,充分发挥标准化促进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和推动数字化转型基础性作用,通过信息化数字化手段更好实现标准应用。

(六)推动区域协同。推广标准化试点工作经验,结合国家区域协调发展重大战略和工作部署,加快制定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成渝双城经济圈等区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跨地区协同标准,推动更多服务事项实现跨省通办,提升区域一体化服务水平,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助力区域协调发展。

(七)开展效果评估。建立标准化工作评估机制,参考借鉴试点经验,研究制定本地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实施评估办法,开展日常评估工作,及时向有关单位反馈评估结果,强化结果运用。结合系统行风建设、明察暗访、“好差评”、满意度调查等工作,全面跟踪评价标准实施情况。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重点工作,推动纳入地方工作考核内容,完善激励措施,鼓励基层勇于改革创新,积极担当作为。

(八)加强工作宣传。大力宣传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意义、实施成效、先进经验和案例典型,扩大社会影响力,提升工作人员标准化意识和争先创优积极性,在系统内外营造良好工作氛围。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及时公开各项基本公共服务标准,提高群众知晓率和参与度,方便群众参与标准实施监督。鼓励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场所开设宣传专区,通过报刊、杂志、音视频等开展标准宣传解读。

(九)开展人员培训。加强标准化业务培训和学习交流,将标准化纳入各级培训计划,普及标准化知识,提升各岗位工作人员懂标准、做标准、用标准的能力。加强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培养一批既懂业务又懂标准化的复合型人才,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标准化工作队伍。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将标准化作为推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性工程。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尤其是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标准化工作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标准化工作领导机构和协调机制,明确标准化日常工作机构,制定管理办法,完善工作制度,加快形成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部属相关单位和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要加强主管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指导,将标准化作为推动业务工作的重要手段,加大督促落实力度。

(二)制定实施方案,形成工作合力。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本地区全面推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重点工作、时间进度、责任分工、保障措施等,推动《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全面深入实施。各地要加强标准化工作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重大工程、专项行动、重点任务等的协同配合。鼓励各地参与国家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各地要积极协调编办、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为标准化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三)强化资源整合,注重风险防控。各地和部属有关单位要加强标准化工作“人、财、物”方面的保障,注重多种资源和多方力量协同发力,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带动社会投入,扩大服务供给。积极吸纳标准化专业机构和专家力量参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标准化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成立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要制定风险预案,针对标准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做好分析研判,提出解决方案。要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要求,合理引导预期,积极稳妥做好标准制定实施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3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