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科教发〔2023〕199号
北京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江西省、河南省、广东省、四川省、贵州省、陕西省、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厅(局),各国家旅游科技示范园区:
为加强和改进对国家旅游科技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的管理,完善日常监督和跟踪评估问效机制,根据《国家旅游科技示范园区管理办法(暂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文化和旅游部决定开展示范园区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评估范围包括2021年第一批、2022年第二批共19家示范园区。
二、评估程序
评估工作按照自评估、初评和现场考察、确定评估结果的程序进行。
(一)自评估
示范园区填写自评估报告,经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审核后报送文化和旅游部科技教育司。
(二)初评和现场考察
文化和旅游部科技教育司组织专家组对示范园区进行初评。根据自评估报告和初评情况,明确现场考察的范围和重点。现场听取示范园区负责人工作报告,审查证明材料,考察示范园区运行情况。
(三)确定评估结果
文化和旅游部组织对初评和现场考察情况进行综合研判,形成评估结果。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限期整改三种。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示范园区,将予以集中宣传推广;评估结果为限期整改的示范园区,可给予不超过1年的整改期,期满后文化和旅游部将组织专家组以现场考察的方式进行复评。
三、评估材料报送要求
请各示范园区于12月30日前填写自评估报告,经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审核后,将纸质版报送至文化和旅游部科技教育司,电子版发送至指定工作邮箱。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但乐 010-59882114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
工作邮箱:wlbkjskjcdl@163.com
邮编:100020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2023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