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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旅游科技示范园区评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15日15:15:31 点击次数:307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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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科教发〔2023〕199号

北京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江西省、河南省、广东省、四川省、贵州省、陕西省、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厅(局),各国家旅游科技示范园区:

为加强和改进对国家旅游科技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的管理,完善日常监督和跟踪评估问效机制,根据《国家旅游科技示范园区管理办法(暂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文化和旅游部决定开展示范园区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评估范围包括2021年第一批、2022年第二批共19家示范园区。

二、评估程序

评估工作按照自评估、初评和现场考察、确定评估结果的程序进行。

(一)自评估

示范园区填写自评估报告,经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审核后报送文化和旅游部科技教育司。

(二)初评和现场考察

文化和旅游部科技教育司组织专家组对示范园区进行初评。根据自评估报告和初评情况,明确现场考察的范围和重点。现场听取示范园区负责人工作报告,审查证明材料,考察示范园区运行情况。

(三)确定评估结果

文化和旅游部组织对初评和现场考察情况进行综合研判,形成评估结果。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限期整改三种。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示范园区,将予以集中宣传推广;评估结果为限期整改的示范园区,可给予不超过1年的整改期,期满后文化和旅游部将组织专家组以现场考察的方式进行复评。

三、评估材料报送要求

请各示范园区于12月30日前填写自评估报告,经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审核后,将纸质版报送至文化和旅游部科技教育司,电子版发送至指定工作邮箱。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但乐 010-59882114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

工作邮箱:wlbkjskjcdl@163.com

邮编:100020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2023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