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发〔2023〕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林业和草原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古树名木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做好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内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要高度重视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深刻认识其价值和意义,古树名木不仅是自然生长的树木,也是与文物建筑、石窟石刻、遗址墓葬等共同承载悠久历史传统、文化内涵和象征意义的“活文物”。各级文物、林业、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机构或管理使用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协同做好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内古树名木的全面保护和科学管护,深入阐释古树名木承载的历史、文化、生态和科学价值。
二、明确保护责任。各级文物、林业、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运用好第二次全国古树名木资源普查成果及最新补充调查结果,结合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和第九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工作,逐步明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古树名木协同保护的范围与对象。进一步明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内的古树名木管理养护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机构或管理使用单位对其管辖范围内古树名木保护承担直接责任。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尚未落实管护主体的古树名木,省、市级人民政府林业、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协同确定管理养护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三、落实保护措施。加强古树名木保护技术研究,完善保护预案,落实落细古树名木日常养护措施,加强日常巡查巡护,防止人为破坏和过度干预,并按照“一树一档”要求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及时将巡查、养护等情况纳入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发现古树名木遭受危害、损害或长势不旺、濒临死亡等现象要及时报告当地林业或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其指导下进行治理、抢救或复壮。实施古树名木保护措施应同时符合文物保护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报批程序,避免对文物安全造成负面影响。
四、深化价值阐释。各级林业、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全社会保护古树名木的良好氛围。鼓励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机构或管理使用单位开展对古树名木文化内涵、历史价值的研究和必要的展示阐释,鼓励在文物主题游径建设中统筹考虑古树名木保护与展示工作。国家文物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共同组织遴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与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名木共生共存、相得益彰的“国保单位·古树名木”名录,作为协同推进保护、研究和展示阐释的重点。
五、建立协调机制。各级文物、林业、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间应建立协调机制,统筹文物保护与古树名木保护,坚持整体保护原则,共同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建立专家库,加强信息共享,在文物保护工程、考古发掘、环境整治及其他建设项目中,应注意保护、避让古树名木,保障其安全和生长空间,协同开展文物和古树名木的有害生物防治,协调解决树木生长对文物本体的影响等问题。各级林业、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机构或管理使用单位建立技术支持机制,为科学保护古树名木提供技术指导。
省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内的古树名木保护可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具体规定由各省文物、林业、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制定。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