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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取消出口货物原产地企业备案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23日13:08:23 点击次数:401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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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36号

为进一步优化跨境贸易营商环境,提升贸易便利,海关总署决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取消出口货物原产地企业备案事项,原产地证书申请人可直接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中国贸促会申报系统等申领原产地证书。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10月9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取消出口货物原产地企业备案事项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取消出口货物原产地企业备案事项的公告.pdf

海关总署关于取消出口货物原产地企业备案事项的公告_00.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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