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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36号
为进一步优化跨境贸易营商环境,提升贸易便利,海关总署决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取消出口货物原产地企业备案事项,原产地证书申请人可直接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中国贸促会申报系统等申领原产地证书。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2023年10月9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取消出口货物原产地企业备案事项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取消出口货物原产地企业备案事项的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