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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同意浙江省嘉兴市、台州市开展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09日14:58:34 点击次数:336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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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发保函字〔2023〕163号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关于请批准嘉兴市、台州市建设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请示(浙知〔2022〕3号、浙知〔2022〕9号)收悉。经研究,同意浙江省嘉兴市、台州市分别面向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高端装备制造和节能环保产业开展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待按照相关要求完成建设任务并验收合格后,分别认定嘉兴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台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纳入全国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机制,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

请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92号)要求,加快启动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筹建工作,加强基础条件建设,确保人员、专项经费、办公场地、办公设备到位,并开展针对性业务培训;分别结合嘉兴市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台州市高端装备制造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实际,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各项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和程序。请在8个月内完成上述工作。

特此批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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