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学(学术)发〔2023〕10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中国农业农村重大科技新成果遴选工作,确保工作规范性、科学性和权威性,我会制定了《中国农业农村重大科技新成果遴选办法》,现予以印发。
附件:《中国农业农村重大科技新成果遴选办法》
中国农学会
2023年9月11日
中国农业农村重大科技新成果遴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及时反映我国农业农村科技应用最新进展,满足农业农村发展重大科技需求,创新引领农业农村科技发展,促进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受农业农村部科技教育司委托,中国农学会定期承担中国农业农村重大科技新成果遴选工作。为确保遴选工作规范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农业农村重大科技新成果分为新技术、新产品和新装备三类,原则上每年遴选并发布一次,每类遴选各10项(个)左右。
第三条 中国农业农村重大科技新成果遴选工作坚持“公开、民主、择优”的原则,由相关单位推荐。推荐单位须对所推荐成果内容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中国农业农村重大科技新成果采取小同行专家网络评审、大同行专家复选和终选形式进行。遴选工作办公室设在中国农学会学术交流处。
第二章 遴选条件
第五条 遴选对象为遴选年度3年内农业农村领域(农学、土肥、园艺、植保、畜牧、兽医、水产、农业工程、农产品加工及其他)重大科技成果,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要求,与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密切相关;
(二)符合农业强国建设和高质量发展要求,有广泛应用前景,对产业发展发挥较强助推作用;
(三)核心技术突出,有完整的技术性评价;
(四)具备推广应用条件,无需中试、熟化;
(五)对农业农村科技进步具有较大影响,解决农业生产实践中关键性技术难题;
(六)潜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明显。
第六条 以下成果不列入遴选范围:
(一)已获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奖的;
(二)已经大面积推广的;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违背社会公德,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可能造成危害的;
(四)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须由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且尚未获得审查确认的;
(五)涉及国家秘密的;
(六)存在知识产权权属争议,且尚未解决的;
(七)不能提供遴选所需完整材料特别是成果证明材料的;
(八)完成者提供的证明材料涉及虚假的。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七条 印发通知。面向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农业农村部重点实验室,涉农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农业农村部有关部属事业单位,涉农企业,各有关全国学会及省级农学会等单位印发通知,择优推荐。
第八条 成果推荐。各相关单位根据遴选条件可推荐重大新技术、新产品和新装备每类不超过1项(个)。
第九条 组织遴选。遴选工作分形式审查、网络评审、复选、终选四个阶段。
(一)形式审查。遴选工作办公室对推荐材料的渠道、数量、条件等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确定为初选对象。
(二)网络评审
1. 综合考虑推荐成果数量、所属专业和类别,对其进行分组网络评审。
2. 根据成果所属专业确定网络评审专家,每组专家人数根据各组成果数量确定。
3. 遴选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通过邮件向评审专家发送网络评审邀请函、成果推荐材料、评分指标和评分表。
4. 网络评审专家按技术类、产品类和装备类分别进行独立打分,依据得分高低,分别产生25项(个)左右进入复选阶段。网评原则上应在7日内完成。
(三)复选
1.复选原则上采取会议评审。复选专家由中国农学会常务理事或理事中的专家,以及相关院士专家、产业技术体系专家组成。
2.根据评分标准,对进入复选的成果进行充分比选后,专家分别填写评分表并签名。兼顾各专业领域新成果的覆盖面,按技术类、产品类和装备类分别进行打分,依据得分高低,分别产生15项(个)左右进入终选阶段。
(四)终选
1.终选采取会议评审。终选专家主要由中国农学会副会长或常务理事中的专家,以及相关院士专家组成。邀请农业农村部相关专业司局派员参加。
2. 召开终选会议。根据评分标准,对进入终选的成果进行充分讨论后,专家填写评分表并签名。兼顾各专业领域新成果的覆盖面,按技术类、产品类和装备类进行打分,依据得分高低,分别遴选出10项(个)左右。
3. 拟入选成果在征求农业农村部相关专业司局意见后,通过中国农学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中国农学会会长、农业农村部分管科教的副部长审定。
4. 同一单位原则上每年每类入选成果不超过1项(个)且总数不超过2项(个)。
第十条 入选成果在中国农业农村科技发展高峰论坛暨中国现代农业发展论坛发布,并由中国农学会颁发证书。
第十一条 遴选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当遴选评审专家与成果完成人有紧密工作联系或其他可能影响遴选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遴选专家须主动回避。
第十二条 为维护遴选成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推荐成果如有弄虚作假行为,经核实,取消遴选资格,收回入选成果证书,并在中国农学会官网公告相应信息。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学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