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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05日12:40:52 点击次数:366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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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行政部门:

为贯彻落实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恢复和扩大体育消费的工作方案》,更好发挥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体经规字〔2023〕9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决定开展2023年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单位(以下简称“示范单位”)及国家体育产业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须满足《办法》中“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申报条件”的各项要求。

二、申报材料

申报示范基地,须按照本通知附件1“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申报材料提交要求”提交申报表和相关材料。

申报示范单位,须按照本通知附件2“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单位申报材料提交要求”提交申报表和相关材料。

申报示范项目,须按照本通知附件3“国家体育产业示范项目申报材料提交要求”提交申报表和相关材料。

三、申报程序

各省(区、市)体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体育产业发展实际,组织具备条件的市/县/区政府和相关单位进行申报,并严把初审关,出具审核意见。申报材料应首先通过“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管理信息系统”(www.sport.gov.cn/tycyjd,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填报,经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后,通过系统功能将材料完整导出,印刷装订并加盖公章,形成纸质申报材料,于2023年9月29日前以省(区、市)为单位汇总纸质申报材料,统一报送至体育总局。

四、申报要求

(一)各省(区、市)体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申报推荐工作,结合《办法》精神,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组织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包括合法性审查、安全生产隐患审查等),随同申报材料一并推荐报送。

(二)各省(区、市)体育行政部门要从本地体育产业发展实际出发,综合考虑本地区体育产业发展的规划布局和示范基地、示范单位、示范项目的功能定位,重点支持覆盖人群广泛的精品赛事活动,体育装备制造业转型升级,体育+康养、体育+科技融合发展的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等领域的单位和项目,优中选优,严格控制推荐数量,原则上示范基地不超过2个、示范单位不超过3家、示范项目不超过2个。考虑到体育总局已与文化和旅游部专门开展国家体育旅游示范基地的认定工作,各地在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申报过程中不再重复推荐体旅融合类单位和项目。

(三)根据体育总局公告《到期自动撤销资格的国家体育产业基地名单(2023年)》,2017年底前命名、认定的、已自动撤销资格的117个国家体育产业基地,如有意愿延期可按程序重新申报,且不占用本省份本年度的申报名额。

(四)申报表和申报材料的内容、组织方式等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并符合信息系统的上传标准。如存在信息缺失、不实或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取消申报主体参与本年度评审的资格。

联系人:张洪斌,邝利群

联系电话:010-67120407,87182749

传真:010-67104356

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路3号,100763

电子邮箱:tycy@olympic.cn

  附件:1.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申报材料提交要求.doc
     2.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单位申报材料提交要求.doc
     3.国家体育产业示范项目申报材料提交要求.doc
     4.国家体育产业基地名单.xls

体育总局办公厅
202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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