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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批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建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31日16:27:10 点击次数:361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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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产业发〔2023〕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把恢复和扩大消费摆在优先位置、推动文化和旅游等服务消费的决策部署,促进夜间文化和旅游经济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文化和旅游部决定开展第三批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以下简称“集聚区”)建设工作。现就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集聚区建设的工作思路、遴选要求、工作程序、组织实施等内容参照《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批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建设工作的通知》(办产业发〔2021〕123号)。

(二)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名额不超过6个,集聚区建成营业时间应不晚于2022年6月30日。为加强统筹谋划、科学布局,已有4个及以上集聚区的地级市(直辖市市辖区、县,州,盟)、副省级城市本次不再申报。

(三)请各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认真组织遴选推荐工作,加强审核、严格把关,于2023年10月10日前,将推荐函(附集聚区排序推荐名单)、审核情况报告、集聚区申报表(附件1)等纸质材料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寄送至指定地址。电子材料请用U盘或光盘存储,随纸质材料一并寄送。

二、建设要求

各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集聚区所在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落实《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建设指引》(附件2)各项要求,支持和引导各批集聚区规范有序健康创新发展,繁荣夜间文化和旅游经济。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文化和旅游部产业发展司  谢军  010-59881810

材料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文化大厦403(1)陈丹收(联系电话:010-62515218,邮编100872)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2023年8月24日 

附件:

1.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申报表

2.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建设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