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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开展国家基础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改革试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29日12:40:59 点击次数:315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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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函〔2023〕6号

黑龙江省、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青海省教育厅(教委):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新时代基础教育强师计划>的通知》等文件要求,鼓励支持地方探索深化基础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新思路和新举措,加快构建现代教师队伍治理体系,经统筹研究,决定在上海市、山东省、青海省、福建省厦门市、湖南省常德市、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市、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荔浦市、重庆市云阳县10个地区开展国家基础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改革试点。试点时间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计算,周期3年。

请各试点地区按照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不断推进深化,确保改革试点取得实效。改革过程中,每半年将工作进展情况、取得的积极成效、典型经验做法及有关意见建议形成报告报教育部(教师工作司)。

教育部
2023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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