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运发〔2023〕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商务主管部门、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各铁路局集团公司:
多式联运“一单制”“一箱制”是推动多式联运高质量发展的有效途径,是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必然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多式联运“一单制”“一箱制”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快推进多式联运“一单制”“一箱制”发展,推动交通运输结构调整优化,提高综合运输服务质量和效率,更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为奋力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努力当好中国式现代化的开路先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坚强有力的服务保障。
(二)工作目标。力争通过3—5年的努力,多式联运“一单制”“一箱制”法规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多式联运信息加快开放共享,多式联运单证服务功能深化拓展,多式联运龙头骨干企业不断发展壮大,托运人一次委托、费用一次结算、货物一次保险、多式联运经营人全程负责的“一单制”服务模式和集装箱运输“不换箱、不开箱、一箱到底”的“一箱制”服务模式加快推广,进一步推动交通物流提质增效升级,更好服务支撑实现“物畅其流”。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国内多式联运信息互联共享
1.加快推进多式联运数据开放。加快推动铁路、道路、水路等企业,通过股权合作、数据交易、资源置换等市场化机制,开放多式联运数据。推进信息数据标准化,运用数据接口服务、应用程序接口、嵌入式软件开发工具包、区块链等信息技术,开放业务系统数据接口。铁路开放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多式联运发到站信息、装卸车信息、到达预报信息、到达确报信息等;道路开放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起讫地点、货物信息、运力信息、车辆轨迹、运输时间等;水路开放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港口装卸、货物堆存、船舶进出港、货物单证信息等。
2.支持多式联运信息集成服务发展。支持铁路、道路、水路以及第三方物流等骨干企业,向多式联运信息集成服务商转型。鼓励企业加快推进不同运输方式信息数据集成整合,通过登录一个业务系统、填报一次运单数据,完成相关多式联运业务办理,实现客户一站式下单、业务集成化处理、单证信息自动流转、货物信息全程追溯。
3.推广应用标准化多式联运电子运单。引导国内公铁联运率先使用标准化运单,逐步推广到国内铁水联运,做好与空运、海运运单的衔接,推动实现陆海空多式联运运单的统一。推广应用集装箱多式联运运单等标准,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开展基于标准化多式联运运单的业务流程改造,积极拓展应用场景和范围,构建连接生产流通、串联物流贸易的供应链服务平台。
(二)推进国际多式联运单证应用创新
1.加快国际多式联运提单推广应用。积极推广应用国际多式联运提单,提升一体化物流服务效能。推动承运企业依托电子锁、物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加强对货物状态的全程监控,切实提升货物运输在途安全监管能力。鼓励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海铁联运全程运输提单,引导多式联运经营人自启运地接收货物后即签发提单,推动国际海运服务功能向内陆延伸。
2.推动国际多式联运电子提单发展。规范国际多式联运电子提单签发、背书、转让、放货等操作流程,明确提单流转中的责任认定规范等。引导企业完善电子提单信息录入、提单监测、提单交易、提单注销等功能,促进贸易、物流、金融等信息融合。探索扩大区块链技术应用,提高“一单制”数字化效率和安全可信水平。
(三)拓展多式联运“一单制”服务功能
1.探索赋予多式联运单证物权凭证功能。依托国际铁路联运运单、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多式联运提单等,参照海运提单模式,探索推进以铁路为主的多式联运单证物权化,为国际贸易、金融服务等提供支持。支持铁路企业、货运代理企业、外贸企业、仓储物流企业、银行保险机构等相关市场主体依法订立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建立信息验证、全程控货、风险控制的责任机制,在落实控货功能基础上,探索多式联运单证作为提货凭证的唯一性和可流转性。稳步扩大国际多式联运单证在“一带一路”运输贸易中的应用范围。
2.探索发展多式联运“一单制”金融保险服务。铁路运输单证金融服务试点地区,要支持银行参照海运提单下金融服务模式,将风险可控的铁路运输单证作为结算和融资可接受的单证,为外贸企业提供国际结算、信用证开立、进出口贸易融资、供应链金融等服务。有条件的省市可按照铁路运输单证金融服务试点有关要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开展基于多式联运单证的金融服务。鼓励优化多式联运“一单制”保险服务,推动有条件的保险机构推出相关多式联运保险,保障提单签发主体的权益,实现“一次保险、全程责任”。
3.优化多式联运“一单制”通关监管。在国家政务数据共享机制下加强交通运输、商务、海关等部门数据共享,依法依规为企业提供数据开放服务。对在海关注册登记或备案的高级认证多式联运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实施便利化措施,优化多式联运进出境货物监管。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智慧海关、智能边境、智享联通等方面合作。
(四)健全多式联运“一箱制”服务体系
1.完善“中途不换箱”合作机制。推动铁路场站设立海运箱还箱点,提供内陆箱管服务,促进集装箱海铁联运发展。加快铁路境外还箱点和回程运输组织体系建设,推动符合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的铁路箱下水运输。试点推动建立35吨宽体箱为载体的内贸铁水联运体系。鼓励铁路与船公司建立箱使协作机制,推动集装箱循环共用、联合调拨。加快培育集装箱、半挂车、托盘等专业化租赁市场。
2.优化“全程不开箱”流程管理。健全完善集装箱相关多式联运货物积载等标准,加快集装箱站场智能化建设改造,优化集装箱交接环节掏箱检查等作业流程。推进射频识别、二维码、卫星定位等集装箱全程在线跟踪技术应用,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建设集装箱运输数据平台,推动集装箱多式联运全程智能化跟踪管理。
3.提升“一箱到底”服务能力。结合货源地、主要物流通道分布,加快完善全国集装箱场站布局,健全集装箱中转转运网络。完善提箱、还箱、验箱、洗箱、修箱等服务规则,延伸一体化服务链条,提升集装箱场站运营服务能力,为客户提供“一箱到底”用箱服务。
(五)大力培育多式联运经营人
1.鼓励骨干企业向多式联运经营人转型。研究多式联运经营人标准,明确多式联运提单签发主体的条件。鼓励和支持具有跨运输方式货运组织能力并具备承担全程责任的企业发展“一单制”“一箱制”,支持企业签发多式联运提单。推进铁路、水路、航空和大型道路运输企业等向多式联运经营人转型,探索依托网络货运平台开展多式联运业务,提高全程组织和服务能力。
2.引导多式联运相关企业加强协同协作。鼓励推动多式联运经营人,铁路运输、道路运输、水路运输企业以及货运代理和金融机构等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各方互认互信的多式联运业务组织流程、运输安全管理等制度标准。鼓励建立区块链提单的技术支撑平台,利用区块链技术加强多式联运企业间信息互通、业务协同、资源共享。
(六)完善多式联运标准规则
1.健全多式联运“一单制”标准。健全多式联运单证格式、服务要求、业务流程、数据交换等方面技术标准,加快修订多式联运运单、电子运单等标准,推动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多式联运单证标准研究,统筹做好与国际标准的对接,逐步完善多式联运“一单制”标准体系。
2.推进多式联运服务规则衔接。推动建立与多式联运相适应的规则协调和互认机制,研究制定不同运输方式货类品名、危险货物划分等衔接互认目录清单,建立完善操作规范、支付结算、赔偿责任、赔偿限额等规则体系。推进铁路运输、道路运输和海运的装载要求、操作流程、安全管理等服务规则衔接。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交通运输、商务、海关、金融监管、铁路、民航、邮政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工作协同,完善工作机制,强化风险管控,及时研究解决制约多式联运“一单制”“一箱制”发展的制度、政策和技术等问题。具备条件的地区,要将多式联运“一单制”“一箱制”作为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重要措施之一,加快推进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模式创新和服务创新,积极推进多式联运“一单制”“一箱制”发展。
(二)完善法规制度。积极开展多式联运“一单制”“一箱制”相关法律研究工作,逐步探索铁路运输单证、联运单证实现物权凭证功能,通过实践积累经验,为完善国内相关立法提供支撑。开展货物多式联运经营服务管理规则研究,进一步规范多式联运“一单制”“一箱制”经营行为。积极推进相关国际规则的修改和制定,推动在国际规则层面解决铁路运输单证物权凭证问题。研究制定货物多式联运量计算方法,研究推进将货物多式联运量等指标纳入交通运输相关统计报表。
(三)强化政策支持。交通运输部将通过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等政策,持续引导多式联运“一单制”“一箱制”发展。鼓励各地方人民政府,通过对签发提单给予单证费补助,对使用多式联运单证融资给予贷款贴息,对多式联运“一单制”“一箱制”相关信息系统给予资金支持等方式,促进多式联运“一单制”“一箱制”发展。
(四)组织开展试点。交通运输部将多式联运“一单制”“一箱制”作为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创建重点支持方向,支持企业应用标准化多式联运单证,推动国内多式联运电子运单和国际多式联运提单发展。鼓励各地因地制宜组织开展多式联运“一单制”“一箱制”试点,对于符合试点要求、创新性强、示范作用突出的项目,交通运输部将按程序纳入交通强国建设试点。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邮政局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202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