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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渡运安全治理 打造更高水平“平安渡运”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10日12:34:58 点击次数:325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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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办海函〔2023〕1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各直属海事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的部署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加强渡运安全治理,推广好的经验做法,打造更高水平“平安渡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渡运安全工作责任感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深刻把握渡运基础条件薄弱、地域发展差异大、安全责任主体多元、易造成群死群伤等突出特点,牢固树立底线思维,不断增强忧患意识。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刻汲取渡船典型事故和国际涉客船舶事故教训,以对人民极端负责的精神和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在地方政府领导下,多措并举推动渡运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最大限度防范遏制各类事故发生,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进一步压紧压实渡运安全管理责任

各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督促指导县(市、区)地方政府和有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严格落实《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加强安全管理责任落实。要推动省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将渡运安全作为地方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重点内容,督促县(市、区)政府建立健全县、乡、村、渡四级责任制,实现机构、人员、经费、制度“四落实”。要会同教育部门推动各地市加强学生渡安全管理,切实提升中小学生上下学安全保障能力。要强化渡口渡船公益属性,推动有条件的乡镇渡口实施公交化改革,建立企业安全管理责任体系。要充分利用建桥撤渡等政策,推动有关地方政府新建桥梁立项时同步研究开展撤渡工作。

三、进一步加大渡运安全资金投入

各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推动地方政府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将渡口渡船纳入地方财政补助范围,重点用于提升渡口设施设备安全水平、渡船维护保养、保障薪资待遇、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等方面。要推动将渡船船员渡工列入公益性岗位,稳定职业队伍。要指导县(市、区)地方政府用好相关建设补助资金和农村水路客运燃油补贴资金,规范资金发放标准,积极推进渡口“渡改桥”、加快渡船更新改造;督促渡口运营人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承运人责任保险。

四、进一步提升渡运设施安全水平

各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督促县(市、区)地方政府压实渡口运营人安全主体责任,加大老旧渡船更新淘汰力度,完善渡口靠泊安全设施、乘客集散通道、安检设施设备等,严禁达到报废年限的渡船参与渡运;按照《客渡轮专用信号标志管理规定》,统一渡船着色标识,规范专用信号标志,鼓励夜航渡船实施船名船体亮化,提高渡船航行会让辨别能力。要开展渡船标准船型研究,结合实际推广安全、环保和智能的渡船标准化船型。各级船舶检验机构要严格渡船检验,严禁对违规改装、改建渡船检验发证。

五、进一步提升渡船船员履职能力

各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督促县(市、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严格渡船船员考试发证和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推动渡口运营人等加强渡口工作人员、渡船船员渡工年度安全培训;严格渡船船员任职条件和日常考核管理,按要求组织开展船岸应急演习;防范心理不健康、身体不适应的人员上岗,推广实施上岗前检查制度。要鼓励渡口运营人加强与船员培训机构合作,建设船员、渡工实训基地,持续提升其安全意识、实操技能、风险防范及应急反应等能力。

六、进一步加强渡船安全监管

各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压实县(市、区)政府责任,按照“一渡一策”“一船一策”要求,完善渡船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提升渡船安全监管针对性、全面性。春节、清明节、劳动节、国庆节等重要节假日前,组织开展渡船安全大检查,做到辖区渡船全覆盖,发现存在缺陷的,督促渡口运营人立即整改。加强与渡口所在地县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共享执法信息,加强联合执法,形成安全监管合力。严格撤渡后渡船的跟踪管理,推动渡口营运人依法办理船舶注销登记或实施拆解,严厉打击撤渡后渡船未经批准从事非法运输经营活动。

七、进一步推进渡运安全技术创新

各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推动渡船碰撞风险预警、精准气象预报、人员车辆统计等科技信息化技术和设备的应用。要推动具备条件的渡口运营人建设岸基监控系统,实时监控渡运重点区域、船舶航行动态及船员安全操作情况。要协调气象部门在渡口区域设置气象监测设施或采取定制气象服务等方式,实时掌握风力、能见度等气象信息,为渡船安全航行提供参考。要充分利用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船舶自动识别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等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提升渡船智慧监管能力。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3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