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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03日09:10:19 点击次数:402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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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延续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1日

上一条: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全力促发展 惠民生若干措施的通知 下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