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资源发〔2023〕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推动《“十四五”旅游业发展规划》相关任务落实,加强优质度假旅游产品供给,根据《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我部决定依据新修订施行的《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国家标准,开展新一批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符合《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国家标准(GB/T26358-2022)及相关细则要求;
2.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
3.度假设施相对集聚,经营状况良好;
4.旅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健全;
5.游客综合满意度较高;
6.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
7.土地使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8.主要经营主体近3年无严重违法违规等行为记录;
9.近3年未发生重大环保事故、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负面舆情;
10.被认定为省级旅游度假区1年以上。
二、申报材料
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申报工作,并向文化和旅游部提交下列材料:
1.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交推荐文件及《旅游度假区初审情况统计表》;
2.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认定申请报告书,包括旅游度假区基本信息(含名称、管理机构、空间范围、面积等)、发展概况、度假资源与环境、度假产品、度假公共服务、运营管理、市场结构与影响、生态文明与社会效益等内容;
3.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自评报告及相关说明材料(含文字、图片、视频);
4.近3年未发生重大环保事故、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负面舆情的承诺书;
5.其他材料。
三、认定程序
按照“材料审核—基础评价—现场检查—审议—公示—公告”的程序组织认定。
四、工作要求
1.自2023年起,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认定工作将采取定期申报、常态化评审的方式开展,不再另行印发通知。推荐申报的度假区,按照程序通过基础评价的,纳入现场检查名单,对于未通过基础评价的1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基础评价,第2次基础评价未通过的,自告知结果之日起,2年后方可按程序重新申报。对于通过常态化现场检查的度假区,将按程序予以确认,未通过的度假区将反馈现场检查情况,告知其存在的问题,需要开展至少1年的整改提升,才可以再次申请现场检查,第2次现场检查未通过的,自告知结果之日起,2年后方可按程序重新申报。
2.各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申报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和《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国家标准(GB/T26358-2022)及相关细则要求,切实把好初审推荐关,择优确定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申报对象。每年各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可推荐上报1—2家,并按照优先顺序排序;若无排序将按照推荐申报时间排序。
五、申报方式
(一)申报时间
2023年推荐申报时间,自即日起至2023年8月31日止(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以后年度统一集中申报受理时间为每年度4月1日至30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方式
1.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推荐文件、旅游度假区初审情况统计表报送纸质材料。
2.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认定申请报告书,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自评报告及相关说明材料(含文字、图片、视频),近3年未发生重大环保事故、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负面舆情的承诺书,上述材料均通过文化和旅游部资源开发管理系统报送。
3.请各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将已公告的省级旅游度假区名单(含公告时间)于2023年8月31日前一并报送至我部。以后年度省级旅游度假区统一报备时间为每年度4月1日至30日。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文化和旅游部资源开发司 赵成、栗君杰
联系电话:010-59882071、59882070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2023年7月12日
附件:
1.旅游度假区初审情况统计表.xls
2.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认定申请报告书.docx
3.近3年未发生重大环保事故、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负面舆情的承诺书.docx
4.旅游度假区等级评价细则.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