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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准入查询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10日11:19:47 点击次数:268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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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监管厅函〔202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以及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现就做好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准入查询工作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双减”决策部署,加强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准入管理,推动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应用,提升从业人员监管数字化水平,把好校外培训从业人员入口关。

二、查询要求及结果处理

(一)查询对象:面向中小学生(含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的学科类和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拟聘用的工作人员,包括教学人员、教研人员和其他人员。校外培训机构不得申请查询非应聘人员的性侵违法犯罪信息。

(二)查询节点:对拟聘用从业人员在入职前进行查询。

(三)查询内容:《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规定的性侵违法犯罪信息,以及《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查询的限制从业信息。

(四)查询流程:由校外培训机构在监管平台申请,提交拟聘从业人员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及身份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材料的影印件,并通过监管平台查询结果。

(五)结果使用:经查询发现有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不得聘用,并由校外培训机构告知查询对象不录用理由。

(六)异议处理:查询对象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告知的15日内向校外培训机构书面提出,由机构通过监管平台申请复查,复查结果详情由本级主管部门告知机构。

三、追责情形

各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校外培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一)未履行申请查询或者查询义务的;

(二)对查询有问题人员,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的;

(三)散布、泄露、篡改、不当使用查询获悉的有关信息的;

(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五)其他违反从业人员准入查询制度的情形。

四、组织实施

各地要充分发挥“双减”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加强统筹协调,明确任务分工,规范查询流程,及时通过监管平台反馈有关意见建议。教育部门要联合文化和旅游、体育、科技等有关部门,做好动员部署、日常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定期组织开展现场检查,确保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全员纳入监管平台。督促校外培训机构依法履行准入查询义务,在监管平台上完善全体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切实做好从业人员日常管理。教育部将定期对校外培训从业人员开展全员集中查询,指导各地加强从业人员准入管理工作。

教育部办公厅
202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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