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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六级”耕地保护网格化监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07日11:02:55 点击次数:544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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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政办发〔2023〕2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要求和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工,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有效防止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现就全面推行“六级”耕地保护网格化监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监管网格体系

(一)明确监管责任范围。建立“自治区统筹、市县主责、乡镇主抓、村组落实”的耕地保护监管机制,科学设置自治区、市、县、乡、村和村民小组六级监管网格,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下达耕地保护任务,实行属地管理、分级保护、网格监管。

(二)强化日常监测监管。自治区建设“六级”耕地保护监测监管平台,将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两个平衡”、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等纳入平台监管,每月将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及其他变化图斑下发各市、县(区)。各级监管责任人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下发耕地变化图斑进行分析研判,并通过“六级”耕地保护监测监管平台反馈核实举证、整改情况。

(三)设立耕地保护标识。在每个乡镇(街道、农林场)、行政村(居委会)显著位置设立耕地保护标识牌,明确标注责任区域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位置、分布、耕地质量等别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公示耕地保护责任人及工作职责。在每个监管网格范围内设立二维码警示桩,实现扫码查询地类、违法举报和政策信息公开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乡村两级监管责任人负责对本辖区内耕地保护标识牌和二维码警示桩进行日常管护。

二、健全工作运行机制

(四)建立统筹协调机制。自治区建立由自然资源厅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统计局、贺兰山东麓园区管委会、林草局、粮食和储备局、农垦集团等协作的耕地保护监管机制,统筹全区耕地保护网格化监管工作,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重点难点问题。相关部门各确定1名分管负责人为协调机制成员,1名处级干部为联络员。市、县两级参照建立协调机制。

(五)开展定期巡查检查。耕地保护监管责任人定期开展巡查,及时掌握责任范围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利用情况,发现、制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行为,并将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问题通过“六级”耕地保护监测监管平台上报并组织整改。

(六)严格落实监督考评。自治区将“六级”耕地保护网格化监管工作纳入耕地保护日常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下发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不到位、履职不力、推诿扯皮、失职失责造成本地区耕地保护任务未完成、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问题突出或被国家通报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强化工作组织落实

(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区)要高度重视“六级”耕地保护网格化监管工作,将其作为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的重要抓手,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领导和目标任务,强化工作措施,全面推进落实。

(八)强化责任落实。各市、县(区)要充分发挥耕地保护网格化监管体系的作用,对照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对本地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建立问题台账,推进问题整改,确保完成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

(九)强化宣传引导。要大力宣传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加强耕地保护的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通过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剖析等方式,教育引导干部群众充分认识耕地保护的重要性,推动社会各界广泛支持、主动参与、共同管理,营造全社会共同保护耕地的良好氛围。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