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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03日09:28:50 点击次数:265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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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办市函〔2023〕16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全面掌握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行业情况,我部修订了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制度(见附件1、2,以下统称统计调查制度)。请按要求做好2022年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工作。

一、统计调查范围及要求

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范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

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要求,组织开展本地区2022年度统计调查工作,并组织每月填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领域就业人员情况。

二、报送流程

(一)年报

1.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企业于2023年7月31日前,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jzsc.mohurd.gov.cn)登录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统称统计调查系统)填报各项统计调查数据,上传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填报信息承诺书(附件3)扫描件。

2.地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地区统计调查数据,确保数据完整、准确。审核完成后,于2023年8月10日前通过统计调查系统将本地区统计调查数据报送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3.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统计调查数据的复核和汇总,复核完成后,于2023年8月20日前通过统计调查系统报送本地区统计调查数据。

4.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年度工程勘察设计收入(不含子公司,下同)6亿元人民币以上(含)的企业,于2023年8月20日前通过统计调查系统,将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财务指标申报表,以及其它反映企业工程勘察设计收入的合法财务报表扫描件上传,并将纸质版报送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报送或报送材料不能准确反映工程勘察设计收入的企业,将不列入全国工程勘察设计收入排序名单。

(二)月报

1.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企业于每月7日前,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登录统计调查系统填报人员就业情况表。

2.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人员就业数据的复核和汇总,复核完成后,于每月10日前通过统计调查系统报送本地区人员就业数据。

3.月报自2023年7月起填报。

三、其他事项

(一)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统筹协调,精心组织实施,做好统计调查数据报送和审核工作,确保统计调查数据上报及时、完整、准确,坚决防范和惩治数据造假、弄虚作假情况,保障统计数据质量。

(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指导有关企业认真学习统计调查制度,准确理解统计指标涵义,审核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按时、准确上报统计调查数据。

(三)统计调查系统供有关企业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免费使用。用户可在统计调查系统首页下载操作说明,按照操作说明进行登录和操作,如遇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联系电话:
  工程勘察设计统计 010-58934169
  建设工程监理统计 010-58933790
  技术咨询 010-88018812 010-88018813

  附件:1.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制度
     2.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制度
     3.企业填报信息承诺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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