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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3年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创建示范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26日09:53:06 点击次数:399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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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农渔字〔2023〕10号

各市渔业主管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创建示范活动的通知》(农办渔〔2023〕20号)《山东省国家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管理细则》)有关要求和部署,省厅组织开展2023年国家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创建示范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绿色发展理念,高标准创建一批绿色发展理念突出、基础设施和健康养殖模式完善、养殖管理规范、能够引导和带动地方全面推进水产绿色健康养殖的国家级示范区,进一步提升水产养殖业整体发展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水产品和优美水域生态环境的需求。各地要全面实施养殖水域滩涂空间规划和养殖证制度,建立完善的水产养殖生产监管制度、适应本地特点的生态健康养殖模式和优质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营造优美的水产养殖生态环境,引领构建现代水产养殖业发展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和生产方式,整体提升水产养殖业高质量发展水平。

2023年分配我省创建数量6个,其中,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体不超过4个。每市推荐不得超过1个。

二、工作安排

各市渔业主管部门依据《管理办法》《管理细则》积极动员组织辖区内符合基本条件的水产养殖生产经营单位、县级人民政府进行申报,指导申报单位积极改善生产条件,提高装备水平,创新经营机制,增强产业发展活力,健全行业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尽早达到国家级示范区标准。

(一)组织申报。7月25日前,各市按照有关要求,审核把关示范区创建材料,完成线上线下申报工作(线上申报需通过“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管理系统”网址:http://sfc.szjoann.net报送)。

(二)考核验收。8-9月各市组织整改创建,自评达标后,根据程序提交验收申请。9月开始,省厅将按照《管理办法》及《国家级示范区考核验收标准及评分表(2023年版)》(详见附件1)要求,组织对申报创建国家级示范区的主体进行申报材料审查和现场考核验收。10月20日前,择优并明确排序向农业农村部报送。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渔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大力开展创建示范活动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创建示范工作的领导统筹,强化责任、落细落实、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务求实效。

(二)加大政策扶持。各市县渔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政策资金,加大对创建示范工作支持力度。推动建立政府支持引导、渔业发展资金重点支持,生产主体自筹、社会资金参与的创建示范多元化投入机制。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综合运用各种媒体宣传,不断扩大创建示范活动影响力,大力宣传健康养殖创建示范活动成效,树立一批绿色发展典型,提高水产健康养殖示范的公众关注度和社会影响力,有效发挥创建示范活动对推进水产养殖业高质量发展的辐射带动作用。

(四)强化督导考核。各市局要加强创建指导、工作考核,对工作中发现国家级示范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报告省厅,严重者取消其称号。省厅将对现有的10个国家级示范区进行年度考核,有关市要组织本辖区内示范区认真总结本年度创建示范工作经验和存在问题,撰写年度工作报告,并于10月底前将年度工作报告(见附件2)及相关图片和影像资料审核后,报送省厅。

联系人:毕耜瑶  王玺   联系电话:0531-51789283

       附件: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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