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贸函〔2023〕1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引导加工贸易梯度转移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引领带动作用,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海关总署开展了重点承接地考核认定工作。经地方申报和专家评审,综合考虑各地加工贸易产业基础、发展水平、共建机制、区域布局等因素,三部门共同确定了新认定的重点承接地、承接转移示范地,以及通过考核的老重点承接地名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各重点承接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发展规划、完善政策措施、改善承接环境、强化人力资源和就业保障,促进加工贸易产业集聚和优化升级。各承接转移示范地要进一步提升加工贸易水平,梳理承接产业转移的好经验好做法加以推广,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推动当地及周边地区产业升级和外贸高质量发展。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相关部门及重点承接地扎实推动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工作,进一步提升加工贸易规模和水平,为稳定外贸产业链供应链,推动区域协调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附件1:新认定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名单.wps
附件2:新认定加工贸易承接转移示范地名单.wps
附件3:通过考核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名单.wps
附件4:通过考核加工贸易承接转移示范地名单.wps
商务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海关总署
202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