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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云南省商务厅关于协同开展林草产品纳入重要产品追溯范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12日16:33:25 点击次数:439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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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林草局、商务局,各有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云南省林草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2—2025年)》要求,努力实现林草产品全过程数字化控制,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质量安全追溯链条,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标识、统一宣传、统一管理”的要求构建“双循环”,推动林草产品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决定全面推进林草产品追溯体系覆盖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林草产品追溯协同平台建设


  云南省重要产品追溯协同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云南省商务厅针对重要产品追溯建设的公共服务平台,依据商务部工作要求和追溯标准搭建。平台是面向全省经营主体提供食用农产品、食品、产品、中药材等追溯的微信小程序应用。林草产品经营主体可使用该平台开展产品追溯工作,实现林草产品在种植、加工和经销环节的全过程追溯。平台免收经营主体平台使用和运行维护费用。


  二、林草产品追溯品种及分工


  (一)纳入重要产品追溯品种。根据林草产业实际需求,本次纳入重要产品追溯范围的产品为:核桃、澳洲坚果、油茶、油橄榄、花椒、竹笋、板栗、野生菌、林下中药材等。


  (二)开展林草产品追溯主体。鼓励林草产品种植、加工、经营的主体开展林草产品追溯工作,省级以上龙头企业对符合追溯条件的林草产品应纳尽纳。追溯主体分为两类:


  1、开展林草产品的种植以提供原料为主的经营主体。


  2、开展林草产品加工、销售的经营主体。


  (三)林草产品追溯职责分工


  1、省商务厅:负责平台的建设、管理和服务。


  2、省林草局:负责林草产品的质量安全指导监管。


  3、各州(市)林草局、商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经营主体的服务与管理。


  4、各经营主体:负责追溯系统中人员组织、使用及系统数据管理等相关工作。


  三、林草产品追溯工作步骤


  (一)用户注册阶段。全省林草产品经营主体于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平台用户注册。


  (二)试运行阶段。2023年7月1日至9月30日,由省林草局联合省商务厅组织全省林草产品经营主体开展业务培训及追溯小程序试运行。


  (三)推动落实阶段。2023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根据全省林草产品经营主体追溯试运行情况,由省林草局联合省商务厅制定全省林草产品信息化追溯管理制度和协同工作机制,采取现场调研、案例推广、集中研讨等方式,切实推动全省林草产品信息化追溯全面落地。


  (四)全面实施阶段。2024年1月1日起,在全省林草产品经营主体全面实施信息化追溯,纳入重要产品追溯。


  四、林草产品追溯工作要求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主动作为、敢于担当、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监管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做好全省重点林草产品的追溯覆盖工作。


  (一)鼓励经营主体积极申报。各经营主体提交主体备案申请后,由省林草局统一进行主体备案审核,并将经营主体追溯覆盖情况纳入日常管理中,加强省级以上龙头企业监管。对纳入追溯的经营主体在政策方面给予相应鼓励和支持。


  (二)林草部门加强指导培训。各级林草主管部门积极组织属地林草产品经营主体进行主体登记备案、宣传和培训,督促经营主体按照时间要求开展追溯工作。


  (三)商务部门加强平台应用管理。各级商务部门积极发挥重要产品追溯牵头作用,开展追溯专用标准制修订,积极推进地方标准向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提升;明确追溯要求,规范追溯流程,推动省级追溯协同中心与国家追溯平台和云南省林草产业信息管理系统对接;同时推进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工信等部门协调配合和共享共治,形成市场监管合力,规范经营行为,维护信息追溯平台有序运行。协同省科学技术院做好追溯数据的安全及管理工作,结合林草产业高质量发展要求,完善数据价值链,对数据进行科学利用和开发,为政府的“智慧化”监管提供数据及服务,为经营主体提供更为“精准”的市场预测和细分,为行业的整体协调发展提供量化指导。


  (四)加强信息化数据对接。自建信息化追溯系统的经营主体,应按照平台相关接口规范开展系统改造,完成数据对接。对于开展生产线产品追溯自动化改造提升的经营主体,改造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经营主体自行承担,平台建设方应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五)生产经营主体责任落实。各有关经营主体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根据经营主体实际,配备信息化追溯系统所需资源条件,确保本经营主体产品信息化追溯按期达到要求。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云南省商务厅

2022年5月26日

上一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赋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下一条: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