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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十四五”期第二批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创建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05日09:20:12 点击次数:356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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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办运函〔2023〕7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深入贯彻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进一步促进国家公交都市提质扩面,部决定组织开展“十四五”期第二批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以下简称国家公交都市)创建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按照《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申报城市原则上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城区常住人口在50万人以上;城市具备一定的公共交通及绿色出行发展基础,能够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出行需求;城市已编制或出台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政策及专项规划等。鼓励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基础较好的小城市参与国家公交都市创建,构建绿色出行体系。

对于已命名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或正在创建国家公交都市的城市,下辖区县处于创建范围内的,不得重复申报国家公交都市创建。

二、申报时间安排

请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认真组织相关城市开展国家公交都市创建申报,具体安排如下:

(一)城市申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有关城市进行申报。符合条件的城市,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市公共交通需求,按照优先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组织编制《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创建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并于2023年8月底前,将国家公交都市创建申请报告、《实施方案》和专家论证报告等申报材料报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省级审核。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对国家公交都市创建申报材料以及城市内公交企业欠薪欠保情况进行审核,并择优向部推荐创建城市。每个省份推荐城市不超过2个,并明确城市优先顺序。2023年9月底前,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推荐城市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报部。

(三)部级评审。部组织专家对各省份创建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创建城市,经公示后,按程序公布国家公交都市创建城市名单。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认真按照部反馈的专家综合评价意见,批复辖区内创建城市的《实施方案》,并及时将批复后的《实施方案》报部。

(四)项目实施。国家公交都市创建期原则上为3年,创建城市要严格按照批复后的《实施方案》,全力推进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确保如期全面完成各项创建任务。

三、相关要求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组织做好国家公交都市创建申报工作,积极动员部署,向辖区内有关城市宣传国家公交都市建设有关政策;要严格审核申报材料,做到公平公正,择优推荐创建城市。申报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认真组织编制《实施方案》,科学确定创建任务,合理设定创建目标,提出有力可行的保障措施,确保《实施方案》全面实施。

联系人:部运输服务司 田时沫,电话:010-65292754、65293703(传真)。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3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