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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上半年自然资源监测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05日09:00:57 点击次数:327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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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办发〔2023〕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其他有关直属单位,有关派出机构,部机关有关司局:

根据2023年全国自然资源工作会议安排部署,部决定开展2023年上半年自然资源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围绕部“两统一”职责履行和“严守资源安全底线、优化国土空间格局、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维护资源资产权益”的自然资源工作定位,今年上半年自然资源监测工作主要任务是,在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评价框架下,以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底图,开展地类变化监测,掌握各地类面积、范围、分布和变化等情况,同时,在地类变化监测基础上,深化对特定专题或重点区域的专项监测和重点监测;在2022年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监测范围,细化相关地类,补充相关监测要素。监测结果满足国土变更调查日常变更、耕地保护、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及实施监督、城市体检评估、用途管制、开发利用、生态保护修复、督察执法、林草湿保护等自然资源管理和生态文明建设需要。

二、工作内容

(一)地类变化监测。

1.部组织有关单位按照种植作物物候期采集时相为4—6月全覆盖影像,重点地区(东部和城市及周边约300万平方公里)采集优于1米分辨率影像,其余地区优先采集优于1米分辨率影像、不足区域补充优于2米分辨率影像。采集到的影像经正射纠正用于后续监测工作。利用正射影像图套合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库进行比对,分类提取地类变化信息,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湿地、水域(含冰川及常年积雪)、建设用地等变化信息。同时,对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库中临时用地、推(堆)土、拆除未尽、光伏板等单独图层,跟踪监测其变化后现状情况;对新增围填海情况进行监测,提取影像特征为新增围填海图斑,并按照影像特征细化分类。

2.部分批下发监测发现的地类变化信息,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国土变更调查日常变更,按照变更调查相关要求进行举证,结果报部审核,并持续跟踪变化情况,如年底未发生变化,不再进行举证,避免年底集中举证时间紧张。

3.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国家开展的上半年地类变化监测和下半年国土利用全覆盖遥感监测的基础上,按照统一标准,加密监测频次。

(二)专项监测和重点监测。

部组织各地和相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加密监测频次,深化对特定专题或重点区域的专项监测和重点监测。一是围绕国家对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严格管理、监督、考核的需要,对三条控制线开展监测。二是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国家重点战略区域开展监测。三是围绕用地监管开展监测,对涉及自然资源管理的重大工程建设情况、已供土地、临时用地、备案设施农用地使用情况,以及采矿损毁土地情况开展监测。四是围绕生态保护修复治理情况开展监测,对国家公园、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新增矿山修复工程、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红树林保护、国家湿地公园等开展监测。

具体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三)城市国土空间监测。

1.部组织各地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其他城市、建制镇可参照执行,同步开展)开展城市国土空间监测,主要包括城市建设总量、用地结构、基础设施和服务功能等内容。监测结果满足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及实施监督、城市体检评估和用途管制等工作需求,地类细化数据将纳入年度变更调查数据库。

2.各地2022年已开展监测的城市,在2022年监测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内容;2022年未开展监测的城市,按本次要求开展。监测工作以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底图,结合2023年高分辨率遥感影像、最新相关专题资料和实地调查,确定监测要素的位置、占地范围、面积(长度)和相关属性。同时,监测更新水网、路网相关数据。

3.各地可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在国家规定的监测内容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和细化监测内容。

三、任务分工及时间安排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司负责自然资源监测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相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全国自然资源监测工作整体开展。各地和相关单位主要任务分工及时间安排如下:

(一)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工作,并开展省级核查验收工作,按要求汇交监测成果。各相关城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组织下具体开展监测工作。于10月31日前分批向部提交监测基础成果。

(二)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牵头组织实施地类变化监测、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工作。于9月30日和11月30日前,分别完成地类变化监测和城市国土空间监测成果汇集。

(三)中国地质调查局自然资源综合调查指挥中心、部有关直属单位和派出机构。

分工承担地类变化信息提取、质量抽查等工作。于7月31日前分批向部提交监测基础成果,8月31日前完成质量抽查等工作。

(四)国土卫星遥感应用中心。

承担遥感影像保障、冰川及常年积雪监测和室外滑雪场监测等工作。于7月10日前完成遥感影像推送,11月30日和2024年1月15日前分别向部提交冰川及常年积雪和室外滑雪场监测基础、统计和分析成果。

(五)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

承担地类变化监测成果、专项和重点监测成果汇总分析等工作。根据工作进展,分批向部提交统计和分析成果。

(六)中国国土勘测规划院。

承担地类变化和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底图提供、城市国土空间监测成果分析整合、国土调查云保障等工作。于12月31日前提交城市国土空间监测的统计和分析成果及与国土变更调查成果的整合成果。

(七)信息中心。

承担相关管理信息提供等工作。根据工作进展,随时按需要提供。

(八)其他安排。

承担专项监测和重点监测的省份和部相关单位,部将根据工作需要,另行安排。

四、预期成果

按照边监测边应用的原则,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司将组织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等单位,及时推送监测基础、统计和分析成果(包括过程成果和最终成果),供部相关司局、督察机构和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使用。

(一)基础成果。

包括正射纠正影像成果,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水域(含冰川及常年积雪)、建设用地等变化监测成果,专项监测和重点监测成果,以及城市国土空间监测成果等。

(二)统计成果。

基于基础成果进行汇总统计形成的数据成果,包括: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或以专项监测和重点监测范围为单元,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水域(含冰川及常年积雪)、建设用地等范围内各地类变化面积、比例等,以及城市国土空间监测的统计成果。

(三)分析成果。

根据相关监管需求,结合其他调查监测成果、管理数据和经济社会数据,通过分析形成各类图斑数据集及分析报告,包括:地类变化监测、专项监测和重点监测,以及城市国土空间监测的各类图斑数据集及分析报告。

五、相关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确保成果真实准确。

各地、各单位要准确把握自然资源监测工作在自然资源工作新定位中的重要基础性作用,进一步提高认识,以维护国家利益、支撑国家管理决策为目标导向,以成果真实准确为结果导向,逐级压实责任、传导压力,确保监测成果完整规范、真实准确。

(二)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各项工作。

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统筹质量、进度、安全三方面工作,切实做好监测工作。部属各单位要密切协同、相互配合、压茬推进各项工作。地方要在已有经费基础上,根据工作内容积极争取财政支持,足额保障项目经费。

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并开展质量检查验收工作,按要求汇交监测成果,具体监测工作由城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省级层面经费保障较好的省份,也可以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组织实施。

(三)强化安全保密,保证工作顺利完成。

各地、各单位要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有效应对安全风险,全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把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一个作业单元、每一个工作环节和每一个作业岗位,把安全措施落实到交通、设备、通讯、应急、报告等,切实保障人身安全,确保万无一失。要进一步增强保密意识、加强保密管理、强化保密责任,规范涉密环节的工作流程,将数据安全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具体人员,确保监测工作中的涉密数据及信息安全。

各地和各单位在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请及时报部。

联系人及电话:

囡 丁 010-66557225

董 泉 010-66557023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3年5月26日

附件 :

1.2023年上半年全国地类变化监测实施方案.docx

2.2023年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实施方案.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