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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19日08:59:00 点击次数:323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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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办运〔2023〕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3号,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提升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水平,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开展道路运输车辆技术审核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道路运输车辆达标核查责任,按照《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规范》规定,组织对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客车、乘用车、载货汽车、牵引车辆和挂车开展实车核查,如实填写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从严把关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车辆的安全、节能相关配置参数,以及车辆技术等级、客车类型等级信息,确保车辆性能达到《规定》相关技术要求。对不符合《规定》技术要求的车辆,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对挂车配发道路运输证时,还应当查验挂车是否具有有效行驶证件。

二、规范做好道路运输车辆使用技术管理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道路运输经营者进一步健全完善车辆技术管理制度,加大人员和技术投入,细化管理要求,认真做好车辆维护修理、检验检测和年度审验等工作。

(一)加强车辆维护修理。要督促道路运输经营者依据汽车生产企业公开的车辆维护技术信息、车辆运行条件及《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 18344)等标准,科学合理确定维护项目和维护周期,严格落实车辆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具备二级维护项目及竣工检验所需设施设备等能力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可对自有车辆进行二级维护;不具备能力的,应当委托二类以上汽车维修经营者开展车辆二级维护;需要进行维修的车辆,应当到具备相应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维修,特别是危货车应当到具备危货车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维修。

(二)严格车辆检验检测。要督促道路运输经营者严格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定期开展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客车、危货车的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应当委托车籍所在地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要用好社会监督等手段,督促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及时、准确、完整地将检验检测数据和报告上传到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信息系统,为经营者网上办理车辆年度审验业务提供支撑。对于不如实开展检验检测的机构,不得采信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并抄报其主管部门处理。

(三)优化车辆年度审验。要将车辆技术等级情况、客车类型等级情况纳入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内容,在严格落实机动车检验检测制度的基础上,认真做好在用客车类型等级审验,重点查验客车应急锤、应急窗、乘客门应急控制装置、座位数、汽车安全带等使用过程中存在改变风险的配置参数,确保符合相应类型等级要求。

三、严格道路运输车辆退出管理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加强道路运输车辆退出管理。对于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要督促道路运输经营者及时办理道路运输证注销手续。对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验检测不合格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以及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状况未达到《规定》相关技术要求的,要督促经营者及时改正,依法依规处置,并将整改情况纳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信用管理。

四、进一步提升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服务水平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道路运输车辆达标管理信息化建设,优化实车核查流程,进一步提升道路运输车辆实车核查效率和服务质量。要指导道路货运经营者在全国范围内就近选择取得市场监管部门资质认定证书、具备相应检验检测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道路普通货运车辆“异地检测”,无需办理委托手续或证明。要全面推行道路普通货运车辆网上年审“跨省通办”,鼓励道路货运经营者通过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办理车辆年审业务。要依托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道路运输车辆管理档案,及时更新档案内容,实现车辆管理档案信息联网共享,为道路运输经营者办理车辆转籍过户变更等业务奠定基础。

五、全力做好《规定》贯彻实施组织工作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统筹做好《规定》贯彻实施组织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针对行业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经营者、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等不同对象,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宣贯活动,教育引导相关人员全面准确把握《规定》内容和实施要求,依法依规做好车辆技术管理工作。要综合运用监督检查、信用管理等手段,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加强监督检查和督促指导,确保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为推动道路运输行业安全发展、绿色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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