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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10日13:33:16 点击次数:352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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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20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对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领导,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国务院决定成立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负责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


二、组成人员

组 长:丁薛祥  国务院副总理

副组长:丁学东  国务院副秘书长

    康 义  国家统计局局长

    赵辰昕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孙业礼  中央宣传部副部长、国务院新闻办主任

成 员:王洪祥  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

    郭 沛  中央编办副主任

    张春生  民政部副部长

    朱忠明  财政部副部长

    饶立新  税务总局副局长

    蒲 淳  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

    蔺 涛  国家统计局副局长


三、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需领导小组决策的建议方案,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加强与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沟通协调,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办公室主任由国家统计局副局长蔺涛兼任。

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领导小组不作为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



国务院办公厅

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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