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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海南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22日15:50:39 点击次数:343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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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函〔2023〕23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关总署、发展改革委、司法部、财政部、税务总局:

你们关于优化海南离岛免税政策提货方式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海南省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自2023年4月1日起对符合规定的离岛免税品可提交担保后提前放行。

二、海关总署、海南省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省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三、国务院将根据有关政策在海南省的实施情况,适时对本批复的内容进行调整。


附件:国务院决定在海南省暂时调整实施的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国务院

2023年3月3日



附件


国务院决定在海南省暂时调整实施的
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有关行政法规规定

调整实施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第四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向海关申请提供担保,要求提前放行货物:

(一)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尚未确定的;

(二)有效报关单证尚未提供的;

(三)在纳税期限内税款尚未缴纳的;

(四)滞报金尚未缴纳的;

(五)其他海关手续尚未办结的。

对符合规定的离岛免税品可提交担保后提前放行。


上一条: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第一次全体会议 下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公布第六批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村落名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