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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关于优化电子商务经营者准入服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09日15:59:29 点击次数:465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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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意见稿)

 

各区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商务行政审批局,市局机场分局、政务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促进首都个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互联网电商平台优势,激发个体经济活力与创造力,根据《电子商务法》《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就进一步优化电子商务经营者准入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优化准入服务举措,支持个体电商高质量发展

(一)支持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拓展线下经营渠道。对于符合我市住所政策要求的经营场所,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网店”)经营者可通过线下窗口或“e窗通”服务平台申请办理地址变更,将网络经营场所变更为实体经营场所。变更后营业执照经营场所栏记载个体网店的实体经营场所信息,并可向登记机关申请“一照多址”登记,将网络经营场所信息以“二维码”形式展现在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项下不再标注“仅限于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限制性用语。

(二)支持个体网店采用“一照多址”方式记载多经营场所信息。经营多个网络经营场所的个体网店可通过线下窗口或“e窗通”服务平台申请“一照多址”登记,相关网络经营场所地址以“二维码”形式展现,网址变更增删均无需更换营业执照,社会公众扫码即可查询各场所具体信息。

(三)多网络经营场所个体网店无需办理多个营业执照。经营者在同一平台有两个以上网络经营场所,或在多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多个网络经营场所的,可申请将多个网络经营场所记载在同一营业执照上。

(四)鼓励个体网店通过个转企方式实现向现代企业制度的转换支持对于自身发展有更高要求的个体网店经营者按照我市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的相关规定转型升级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后企业可依法沿用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以及经营范围等登记信息,实现历史传承。

(五)不再标注个体网店营业执照有效期。支持个体网店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外埠人员以居住证作为身份证明的,不再按照居住证记载期限标注营业执照有效期。


二、强化主体责任,促进电商平台规范发展

(六)支持更多合规电商平台提供网络经营场所证明出证服务。试点实行信息报备制度,进一步扩大可提供网络经营场所证明服务的电商平台范围。对于按照《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如期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具备必备管理能力的电商平台,经向电商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信息报备后可分批纳入试点范围,为平台内经营商户出具网络经营场所证明。

(七)电商平台应当为经营者办理营业执照登记提供便利。电商平台应按《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经营者提供符合营业执照登记要求的,具有唯一性、长期性、可追溯性的网络地址。

(八)支持电商平台代为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接,对于在电商平台开展经营活动且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由其授权同意后,可由电商平台通过线下窗口或“e窗通”服务平台集中批量代为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九)强化电商平台管理责任和审查义务。电商平台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商业道德、公序良俗,积极承担主体责任,对平台内经营者履行应尽的资质资格审核义务。对于进驻平台的经营者,电商平台应依法要求其提供身份、居所、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核验、登记并建立档案,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对于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电商平台应要求其提供商事主体身份信息和营业执照并核验。

(十)电商平台应为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提供技术支持。电商平台应督促平台内经营者开展公示营业执照信息、年报报送等活动。支持经营者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主体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鼓励经营者链接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电子营业执照亮照系统,公示其营业执照信息。

(十一)电商平台不得强制依法无需登记的自然人办理营业执照。电商平台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对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自然人不得强制要求其办理营业执照。


    三、加强政企协作共享,多措并举形成监管闭环

(十二)明确登记管辖。个体网店经营者为本市人员的,以身份证上载明的住址所在地确定登记管辖;经营者为外埠人员的,以居住证上载明的经常居住地确定登记管辖;经营者为港澳台居民的,以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上载明的经常居住地确定登记管辖;申请由网络经营场所变更为实体经营场所的,以实体经营场所所在地确定登记管辖。

(十三)加强信息交互共享。电商平台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对于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体商户,及时将有关数据共享至管辖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十四)创新实施触发式监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坚持“无事不扰”原则,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以外,原则上不开展线下监督检查,最大程度减少对正常网络经营活动的干扰,减轻个体工商户的负担。

(十五)电商平台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合法合规经营的监督管理。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等相关工作,积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案件调查、事故处置、缺陷消费品召回等监管执法活动时,配合提供有关的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支付记录、物流快递、退换货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并在技术方面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监测工作。

(十六)电商平台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信用监管。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取措施制止网络交易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并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网络交易经营者的注册登记、备案、行政许可、抽查检查结果、行政处罚、标注经营异常状态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信息提供积极支持。


    四、加强宣传培训,认真做好政策落实

(十七)加强宣传培训,推动政策落实落细。优化电子商务经营者准入服务工作是我市积极落实“六稳”“六保”,促进个体私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落实政策要求加强工作人员业务指导和政策培训,加强对市场主体办事过程中的政策讲解引导,充分利用多种媒体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切。充分运用互联网思维,支持、鼓励、促进首都电子商务经营者及电商平台规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