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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农业农村及新型城镇化领域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07日10:19:29 点击次数:455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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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水利部、农业农村部、气象局、粮食和储备局、林草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室):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以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的部署和要求,推进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组织开展了农业农村及新型城镇化领域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经过材料审核和专家评审,确定了农业农村及新型城镇化领域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共172项,其中,第十一批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共134项,第五批全国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项目33项,第五批新型城镇化标准化试点项目5项(见附件)。现将项目下达给你们,请指导各项目承担单位认真组织实施。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建设周期

项目计划执行时间为3年,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试点示范项目建设任务。

二、项目建设要求

(一)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

项目计划分为Ⅰ类项目和Ⅱ类项目,市场监管总局将对Ⅰ类项目计划给予经费补助。Ⅰ类项目补助经费分3年下达,每个项目的经费额度将根据上一年度项目执行情况和预算经费总量酌情调整;相关部门和地方对项目配套经费不得低于1:1。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经费管理暂行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按照《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绩效考核办法(试行)》认真做好项目绩效考核工作,按照《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围绕下达的项目建设重点开展工作,对项目建设成果和经验要及时总结。

(二)全国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项目

市场监管总局将对每个项目计划给予经费补助,补助经费分3年下达,每个项目的经费额度将根据上一年度项目执行情况和预算经费总量酌情调整;相关部门和地方对项目配套经费不得低于1:1。项目承担单位参照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规定执行,按照《全国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围绕下达的项目建设重点开展工作,对项目建设成果和经验要及时总结。

(三)新型城镇化标准化试点项目

市场监管总局将对每个项目计划给予经费补助,补助经费分3年下达,每个项目的经费额度将根据上一年度项目执行情况和预算经费总量酌情调整;有关地方对项目配套经费不得低于1:1。项目承担单位参照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规定执行,按照《新型城镇化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围绕下达的项目建设重点开展工作,对项目建设成果和经验要及时总结。

三、年度总结报送要求

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前报送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总结,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汇总后报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四、项目管理要求

请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切实加强对试点示范项目的指导和管理,确保相关信息平台数据准确报送,并加强组织协调,认真做好试点示范各项工作。对试点示范项目实施中出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反馈。

联系人: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司 张鸿飞 闫虹光

联系电话:010-82261652,82262964

传真:010-82260667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邮政编码:100088

  附件:1.第十一批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明细表
     2.第五批全国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项目明细表
     3.第五批新型城镇化标准化试点项目明细表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2年12月30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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