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基地项目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绿色基地平台各类项目信息储备工作,规范项目储备管理,通过绿色基地项目库的信息交流和入库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提高各工作机构(工作站)及基地企业的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基地项目,是指对绿色基地事业发展有重大影响和推动作用的项目及对地方经济发展具有促进作用的项目。
第三条 绿色基地管理办公室负责绿色基地系统项目储备工作,建立项目储备库,开展项目的宣传推广和项目的落地实施工作,各工作部门及各地工作机构(工作站)应明确相应工作职责,负责项目推荐及相关的项目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储备库入库项目宗旨及类别
第四条 项目入库的宗旨
围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着眼“十四五”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需要,突出农业稳产保供制约机制、农民生产生活需求急迫、农业产业帮扶强化推进的重大环节和领域,落实中央关于粮食安全和食品安全战略决策,发挥绿色基地平台的功能作用,整合资源,促进各工作部门、工作机构(工作站)及基地企业间的信息交流,实现互联互通,密切合作,共同发展。
第五条 入库项目分为五大类,包括现代高新农业技术类、农业生产基础设施类、农业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类、农村民生基础设施类以及其它与绿色基地事业发展相关的项目。
(一)现代高新农业技术类。包括种植、养殖、加工高新技术及其它实用技术等。
(二)农业生产基础设施类项目,重点支持保障提升粮食、生猪和重要农产品综合生产能力,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奶业提质增效建设工程、现代农业水利工程,还应包括绿色基地乡村振兴产业园、田园综合体、现代农业产业园、美丽乡村建设、新农村建设等建设项目。
(三)农业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类项目。重点支持农产品加工流通、科技创新、动植保等农业生产服务体系能力建设,包括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建设工程、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条件提升工程、现代种业提升工程等。
(四)农村民生基础设施类项目。重点支持农村厕所革命、垃圾污水治理、村庄道路等方面农村民生改善,包括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工程、村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等。
(五)其它与绿色基地事业发展相关的项目。如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批示精神而组织实施的绿色基地南水北调丹江口水源区及沿线绿色农业产业综合项目,国家三部委共同推广的杂交构树项目等。
第六条 入库标准:
(一)现代高新农业技术及产品。
(二)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三)国家政策明确支持的项目,中央领导同志批示同意的项目。
(四)每届绿色基地农业项目及投资推介会评选的优质项目。
(五)基地管理办公室认为对绿色基地发展有重要推进作用的项目。
第七条 凡符合入库储备标准的,均可通过申报审批进入项目储备库。对进入绿色基地项目库的项目,基地管理办公室优先安排项目投融资及全方位的服务,未进入项目储备库管理的项目原则上不予考虑。
第三章 项目入库流程
第八条 项目申报采用推荐和自荐方式,申报单位(人)应如实填写项目申报审批表连同相关说明材料一并报送,基地管理办公室安排专人对入库项目资料进行初审,材料不全的应补充完备,初审通过后基地管理办公室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组织上网公示,公示7日内无异议的项目予以批准,正式入库建档。
第四章 项目库的管理
第九条 项目库实行网上计算机信息化管理。项目申报、筛选、审核、查询等工作,均在网上进行。全系统统一研究和开发项目储备库管理系统,对项目储备情况实施跟踪管理。
第十条 绿色基地管理办公室负责储备库项目的审核、管理和更新工作,定期组织专家进行入库项目评审,积极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一条 储备项目中所涉及到的建设项目可根据进展情况划分为:规划研究阶段、项目建议书阶段、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和初步设计阶段。
第十二条 绿色基地管理办公室和各工作部门及各地工作机构(工作站)通过网络信息技术,建立全系统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库网络系统,实现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
第十六条 绿色基地管理办公室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授权建立二级项目库,委托相关工作部门、跨省(市)大区工委、省级工委、副省级及跨地(市)办事处(工委)、地(市)直属工作总站负责二级项目库的建设管理工作,各工作部门及各地工作机构(工作总站)要重视和支持项目储备工作,并选择符合当地实际的项目组织实施,努力建立一支相对稳定、事业心强、懂业务、善运营的项目库工作队伍。
第五章 项目库工作考核和表彰
第十七条 绿色基地管理办公室负责编制全系统项目储备计划、组织项目入库及项目落地组织实施工作,各工作部门及各地工作机构(工作站)做好项目推荐及相应的项目组织实施工作,此项工作将列入年度工作考核范围,基地管理办公室对项目推荐和项目实施成绩突出的工作部门、工作机构(工作站)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申请入库单位(人)应按要求填写绿色基地项目入库申报审批表,提供详细的项目资料,经审批并按规定缴纳入库费用后方可允许入库建档,由基地管理办公室统一安排项目推广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绿色基地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