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绿色基地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中心、工作部、委员会、直属机构,各地工委、办事处、工作总站、直属工作站,各绿色基地企业:
现将《绿色基地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及附件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全国绿色农业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公室
2022年4月26日
附件1:
绿色基地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绿色基地全系统各类项目信息储备工作,规范项目储备管理,提高项目储备质量和效益,促进绿色基地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基地项目,是指对绿色基地事业发展有重大影响和具有推进作用的项目。
第三条 绿色基地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系统项目储备工作,建立项目储备库,加快推进储备项目前期工作。各工作部门及各地工作机构(工作站)明确相应职责,负责项目推荐及项目实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储备库入库项目宗旨及类别
第四条 项目入库的宗旨:
围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着眼“十四五”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需要,突出农业稳产保供制约机制、农民生产生活需求急迫、农业产业帮扶强化推进的重大环节和领域,落实中央关于粮食安全和食品安全政策,发挥绿色基地平台的功能作用,整合资源,促进各工作部门、工作机构(工作站)及基地企业间的信息交流,实现互联互通,共同发展。
入库项目分为五大类,包括现代高效农业技术类、农业生产基础设施类、农业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类、农村民生基础设施类、其它与绿色基地事业发展相关的项目。
(一)现代高效农业技术类。包括种植、养殖、加工高新技术及其它实用技术等。
(二)农业生产基础设施类项目,重点支持保障提升粮食、生猪和重要农产品综合生产能力,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奶业提质增效建设工程、现代农业水利工程,还应包括绿色基地乡村振兴产业园、田园综合体、现代农业产业园、美丽乡村建设、新农村建设等建设项目。
(三)农业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类项目。重点支持农产品加工流通、科技创新、动植保等农业生产服务体系能力建设,包括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建设工程、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条件提升工程、现代种业提升工程等。
(四)农村民生基础设施类项目。重点支持农村厕所革命、垃圾污水治理、村庄道路等方面农村民生改善,包括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工程、村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等。
(五)其它与绿色基地事业发展相关的项目。如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批示精神而组织实施的绿色基地南水北调丹江口水源区及沿线绿色农业产业综合项目,国家三部委共同推广的杂交构树项目等。
第六条 入库标准:
(一)现代高效农业技术及产品。
(二)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三)国家政策明确支持的项目,中央领导同志批示的项目。
(四)每届绿色基地农业项目及投资推介会评选的优质项目。
(五)基地管理办公室认为对绿色基地发展有重要推进作用的项目。
第七条 凡符合入库储备标准的,均应进入项目储备库。基地管理办公室安排投融资及项目综合服务,应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产生,未进入项目储备库管理的项目原则上不予考虑。
第三章 项目库的管理
第八条 项目库实行网上计算机信息化管理。项目申报、筛选、审核、查询等工作,均在网上进行。全系统统一研究和开发项目储备库管理系统,对项目储备情况实施跟踪管理。
第九条 绿色基地管理办公室负责储备库项目的审核、管理和更新工作,定期组织专家进行入库项目评审,积极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条 储备所涉及的建设项目根据进展情况,可划分为:规划研究阶段、项目建议书阶段、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和初步设计阶段。
第十一条 绿色基地管理办公室和各工作部门及各地工作机构(工作站)通过网络信息技术,建立全系统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库网络系统,实现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
绿色基地管理办公室信息中心负责全系统项目储备库管理系统和网络的开发建设及运行维护、技术培训、技术保障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绿色基地管理办公室定期将项目库储备汇总情况向全系统公示,并向各工作部门及各地工作机构(工作站)通报储备的建设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绿色基地管理办公室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授权设立二级项目库,委托相关工作部门、跨省(市)大区工委、省级工委、副省级及跨地(市)办事处(工委)、地(市)直属工作总站负责二级项目库的建设管理工作,各工作部门及各地工作机构(工作总站)要重视和支持项目储备工作,努力建立一支相对稳定和事业心强、懂业务、善策划的项目储备工作队伍。
第四章 项目储备工作考核和表彰
第十四条 绿色基地管理办公室负责编制全系统项目储备计划,各工作部门及各地工作机构(工作站)做好项目推荐及项目实施工作,此项工作将列入年度工作考核范围,基地管理办公室对项目推荐和项目实施成绩突出的工作部门、工作机构(工作站)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申请入库单位(人)应按要求填写绿色基地项目入库申请表,提供详细的项目资料,经审核同意并按标准缴纳入库登记费用后方可允许项目入库。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绿色基地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