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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绿色基地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26日09:58:16 点击次数:1217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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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绿色基地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中心(工作部、委员会),各省(地区、市、县)工委(办事处、总站、工作站),各直属工作机构,各绿色基地企业:

  为加强绿色基地标志的保护,规范绿色基地标志使用,维护“绿色基地”品牌荣誉,参照《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地管理办公室组织制定了《绿色基地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对于在本通知印发前使用绿色基地标志(标识)的单位应按照本管理办法向基地管理办公室申请补办报备手续;凡未申请备案手续的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的相关规定,一律视为违法行为,基地管理办公室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全国绿色农业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公室

                                                                                                         2021年7月26日

 

 

绿色基地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加强绿色基地标志保护,规范绿色基地标志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标准规范,照《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基地管理办公室审查合格许可、获得绿色基地标志使用权的单位为绿色基地标志使用人(以下简称标志使用人)绿色基地管理办公室颁发的标志使用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是标志使用人合法有效使用绿色基地标志的证明。 

  3、标志使用人在证书有效期内,应在其获证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包装、标签、说明书、广告宣传、展览展销等市场营销活动,以及办公、生产区域中规范使用绿色基地标志。 

  4、各办事机构工作站和基地企业使用绿色基地标志应在基地管理办公室批准的标志使用范围内使用严禁批准范围之外的产品上使用绿色基地标志。 

5、基地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国绿色基地标志使用的统一管理,并组织实施绿色基地标志使用监督管理,各省(市)办事机构工作站负责所辖区域绿色基地企业及下属工作部门绿色基地标志使用的日常监管。 

二、标志申报材料要求

1、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具有稳定的生产基地和办公场所

  3、具有绿色安全食品生产的环境条件和生产技术;

  4、生产企业应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至少稳定运行一年;

   5、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和质量控制人员;

  6、申请前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和不良诚信记录;

三、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

  1、《绿色基地标志使用申请书》;

   2、资质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商标注册证》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3、质量控制规范;

  4、生产技术规程;

   5、合同、协议,购销发票,生产、加工记录;

6、含有绿色基地标志的包装标签或设计样张(非预包装食品不必提供);

7、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标志使用范围

    1、各办事机构工作站办公场所

    2、各省(市)精品馆、销售中心及专卖店

    3、基地企业产品

五、标志管理 

  1、标志使用人应按基地管理办公室要求使用绿色基地标志,加强对印制绿色基地标志的包装、标签、说明书的管理,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印制绿色基地标志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使用在相应的获证产品上。 

  2、基地管理办公室和各办事机构(工作站)应当加强绿色基地标志的管理工作,组织对绿色基地标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办事机构(工作站)应定期组织开展绿色基地企业年检、标志市场监察活动,并积极鼓励、指导标志使用人规范使用绿色基地标志。 

  3、标志使用人在使用绿色基地标志的过程中,自行改变绿色基地标志形式或内容,或其获证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所载内容与证书载明内容不一致的,或有其他不规范行为的,由基地管理办公室或省级工委责令限期整改;期满不改正的,基地管理办公室将取消其绿色基地标志使用权。 

  4、标志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地管理办公室有权取消其绿色基地标志使用权,必要时移交行政执法部门调查处理,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一)私自转借、转让、变相转让、出售、赠与绿色基地标志使用权的; 

  (二)在非获证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及其经营活动中使用绿色基地标志的; 

  (三)逾期未提出继续使用绿色基地标志的; 

  (四)连续两年被查出违规使用绿色基地标志的; 

  (五)不按规定使用绿色基地标志,并拒绝整改的; 

  (六)其他违反规定使用或损害绿色基地标志行为。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地管理办公室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移交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调查处理或向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基地管理办公室许可擅自使用绿色基地标志的; 

  (二)伪造绿色基地标志的; 

  (三)使用与绿色基地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的,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绿色基地标志的; 

  (四)对绿色基地标志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6、基地管理办公室和个人对标志使用人的绿色基地标志使用情况、侵犯绿色基地标志专用权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附则 

  1、本规范由基地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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